8月11日晚,中国足协的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七期的裁判评议工作,并在12日晚间公布了相关的结果。本次评议涵盖了14个判例,这些判例均源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中不同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确认,本期评议的判例在重要的判罚决策上没有出现明显的错漏判现象。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大连英博俱乐部提出的五个案例均被评议组驳回。
在涉及其他中超俱乐部的主要判例中,第一例发生在中超第22轮,由青岛海牛对阵上海申花的比赛中。在比赛的补时阶段,第90+5分钟时,青岛海牛的19号球员与上海申花的6号球员争顶,随即上海申花的6号球员被指控手臂触球。裁判没有判罚手球,VAR也未介入。青岛海牛俱乐部对此提出了申诉,认为应判对方手球并给出点球。但评议组经过审慎判断后认为,从各个角度的视频回放来看,无法确认球是否触及上海申花6号的手臂,因此支持裁判未判罚的决定,且VAR未介入是正确的。
第二例同样发生在中超第22轮,重庆铜梁龙迎战上海海港。在比赛进行到第90分钟时,重庆铜梁龙的27号球员与海港的10号进行争抢并发生接触,裁判判为重庆铜梁龙犯规,并给予其黄牌,VAR未介入。对此,上海海港也提出了申诉,认为对方的27号球员应因严重犯规而被红牌处罚。而评议组一致认为,在争抢的过程中,27号球员采取的只是正常的踢球动作,并未故意对对方造成伤害,其接触也没有过分用力,因此判罚黄牌是合适的,红牌的主张不成立。
第三个案例发生在中超第22轮的山东泰山对阵天津津门虎的比赛中。比赛进行至第90+3分钟,天津津门虎传中后,经过多次争抢后,山东泰山终于攻入一球,裁判判进球有效。天津津门虎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山东泰山的38号球员在争抢时有手球犯规,理应判罚点球。不过,评议组认为山东泰山38号球员的手臂接触球是意外情况,不构成犯规,因此裁判的判罚符合规则。
此外,天津津门虎还对判例提到的进球提出疑问,认为山东泰山的9号球员在进球前踩踏了他们的11号球员,应该算作犯规。然而评议组指出,山东泰山的9号球员在进攻过程中并没有犯规,双方接触属于正常情况,因此该进球是有效的,裁判的判罚没有问题。在此次评议中,评议组的决定得到了广泛支持。